金監總局刊發金融管理層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諮詢期至1月26日

2024年12月26日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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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監督管理,中國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刊發《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諮詢期至明年1月26日。
文件建議,完善高級管理層人員的任職資格條件及規定,包括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和廉潔從業記錄;良好的品行及聲譽、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所需的相關知識、經驗、能力、獨立性;良好的經濟、金融從業記錄;個人及家庭財務穩健,即本人或其配偶不能有數額較大的逾期債務未能償還;履行對金融機構的忠實與勤勉義務。
同時,要求擬任人不得因危害國家安全、實施恐怖活動、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以及有其他故意或重大過失犯罪紀錄的;也不可以有違反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造成惡劣影響;對曾任職機構違法違規經營活動或重大損失負有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等。
另為求高級管理層人員的獨立性,擬任人本身及其近親屬,不得持有合井持有該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或股權;或5%或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淨值。同時,擬任人本身及其近親屬也不能在其任職的金機構之間,存有法律、會計、審計、管理諮詢、擔保合作等業務關係,或債權債務的利益關係。
文件指出,同時進一步壓實金融機構對於高級管理層人員適格性管理的主體責任,推動高級管理層恪守誠信、履職盡責、廉潔從業,以促進金融機構依法合規經營,保障高質量發展。